民事诉讼证据-自行委托鉴定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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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证据-自行委托鉴定和司法鉴定

    发布日期:2025-02-02 23:11    点击次数:143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些事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需要借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作出专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比如涉及到公章真伪、工程量及工程款等。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弱于司法鉴定的效力。故本分以司法鉴定证据规定为例。

         1司法鉴定证明力大于自行委托

          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材料和司法鉴定最大的区别在于,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材料等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因此,对方当事人找出自行鉴定的材料、资质、违反鉴定规程等事项后,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明力堪忧。如果是在法院主持下委托的司法鉴定,鉴定材料、鉴定程序、鉴定范围通常比自行委托规范,司法鉴定与自行委托冲突时,以司法鉴定为准。

         2申请鉴定的时限

         鉴定分为当事人申请和法院认为有必要时释明鉴定事项。只要不是再审程序,法院依法释明。当事人申请期限在一审庭审准备阶段举证期限内。虽然有反驳证据等再次确定举证期限等特殊事由,但是这些事由以及在二审提都会涉及与待证事实的价值判断分析,不确定很大,因此赶早不赶晚。以上是普通程序的法定情形,诉前调解委托鉴定依照《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3鉴定结论瑕疵与重新鉴定

         民诉证据规定第40条是鉴定结论瑕疵和重新鉴定的法定区分条件。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书面提出,并由鉴定人书面回复或出庭回复。如果不存在鉴定资质、鉴定规程、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等不得作为证据采信的情形,适用瑕疵补正规则,不支持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本身没有反驳价值,主要看程序是否符合相应的鉴定规范及说理依据是否存在严重漏洞等说服合议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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